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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前以符合「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超高建築辦法」核准之超高建築物案件,因尚未竣工而執照逾期作廢重新請照,是否仍可依照原核准當時法令規定核辦,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11.10.台內營字第042200號

說明:

一、復貴府68.10.15.(68)府工建字第42405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後,該建築物應視為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4款之「工程中止」,其已完工可供使用部分得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申請辦理。本部前經以63.10.17.台內營字第602896號函釋在案。至於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應依重新申請時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本案應請貴府詳為審酌,依據法令及事實,本諸職權,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