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暨補償地價計算疑義
內政部78.5.26台內營字第六九八四三八號函
按七十七年七月一五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上開規定所稱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言。至於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係屬「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其與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其地價應納入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