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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3款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5.07.營署建管字第1040028605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4月30日府都建字第104260542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59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面臨超過12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是面臨超過12公尺道路之連棟建築物,如非一棟一戶者,自無該款但書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