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處函詢所轄範圍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得否委託審查機構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7.11.04.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171302號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10月16日經加二建字第09701035720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2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6條:「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第7條:「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上開事項為建築管理業務,係屬主管建築機關權責,是本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自得依上開規定由審查機構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