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零星工業區原核准設立登記並繼續使用中之工廠,其部分土地經細分出售他人,可否再准他人於該零星工業區設廠疑義

內政部74.9.21台內營字第三九九三三四號函
查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已有明定,自應從其規定使用;惟原核准設立登記並繼續使用中之工廠,部分土地分割出售供他人設廠,其所分割之土地如涉及該廠之法定空地,應依建築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