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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籌設社區式長照機構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認定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2.02.03.營署建管字第1121020130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11月3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141747300號函。

二、按本部110年3月2日台內營字第 1110803697 號令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附表二修正說明六所載:「參照內政部107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1060820440號令釋及107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70802899號令釋,分別於下列類組新增使用項目舉例:……(二)H-1 類組:新增舉例 6『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及舉例 7『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H-2 使用組別之場所除外。』;(三)H-2 類組:舉例 2『設於地面1層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2層至5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1點2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之下列場所』增列『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另同類組舉例 4 增列提供服務之法源依據,以茲明確。」(如附件)……,先予敘明。

三、有關貴局函詢籌設社區式長照機構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疑義1節,申請案如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申請案僅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該「任一層」為單一使用,且樓梯寬度1.2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2組。惟該申請案後續設立許可範圍逾上開規模或於同一幢建築物內再設立另間社區式長照機構時,依上開規定之意旨,其使用類組應歸屬H-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