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自建國宅,居住滿二年後,將其住宅及基地出售,其承購人可否承接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案
內政部85.8.26台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七七六號函
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廿八條後段規定,貸款自建國宅者將其住宅及基地出售,其承購人視同國民住宅貸款自建戶;故本案如承購人具備國宅承購資格應可比照政府直接興建國宅有關前開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九條規定,同意承購人承接原貸款自建戶之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至於承購人若無須承接貸款餘額,其資格依據本部七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七十三台內營字第二○四○三二號函示:貸款自建戶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廿八條規定,將其住宅及基地出售時,其承購人不受同條例第十九條所定國宅承購資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