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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之相關執行事宜如下:

內政部令 90.10.12.台90內中地字第9083467號

一、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修正前取得農地,興建農舍之處理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坐落地號及提供興建之地號清冊送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註記登記,清冊格式如附件。

(二)有關登記簿註記方式如下:

1.農舍坐落地號: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打代碼「AQ」,登錄內容為「已興建農舍,建築完成日期:○○年○○月○○日」。

2.提供興建之地號: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打代碼「AR」,資料內容為「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登錄內容為「○○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三)土地因標示分割、合併致清冊所載地號與使用執照記載不符,應還請建築主管機關查明後再據以註記。

二、農發條例修正後取得農地者,興建農舍之處理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於核發農舍使用執照後,應造具農舍坐落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清冊函送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註記登記,清冊格式同前。

(二)有關登記簿註記方式如下:

1.農舍坐落地號:

(1)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打代碼「9K」,資料內容為「農業發展條例民國八十九年修正後興建農舍,建築完成日期:」,登錄內容為「○○年○○月○○日」。該農舍如於清冊送達地政機關前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應另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依上開方式辦理註記。

(2)於辦理農舍移轉登記時,為避免農地重複申請興建農舍,請加收一內部收件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打代碼「AQ」,登錄內容為「已興建農舍,建築完成日期:○○年○○月○○日」。

2.提供興建之地號: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打代碼「AR」,資料內容為「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登錄內容為「○○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3.農舍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1.(1)註記方式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辦理。

(三)認定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之起算日以使用執照記載之建築完成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