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以下稱本規定)疑義一案
內政部98.4.23台內營字第0980803417號函
一、關於「申請『新婚購屋』應檢具當月全戶戶籍謄本之『當月』定義為何?申請人於3月份提出申請,經初步審查,以電話通知其補件,該申請人於4月3日補件,戶籍謄本印製日期為4月3日,是否符合規定」一節,若申請人之戶籍謄本係經通知而補件者,則得為通知檢附期間之戶籍謄本。
二、關於「以『育有子女購屋』及『育有子女換屋』提出申請者,其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但該住宅之所有權人非申請人本人,係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是否仍符合規定?」一節,按本規定第16點第1項第2款規定:「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第十七點第三項規定。」,爰若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有一戶住宅且符合第17點第3項規定,則符合前開規定。
三、關於「以『育有子女購屋』提出申請者,其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惟其貸款非申請人本人而為其配偶,是否仍符合規定」一節,請依本部98年4月8日內授營宅字第0980802226號函(諒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