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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國宅原承購人於七十六年間將該建物產權移轉,土地並未辦理移轉,今該建物欲移轉與原承購人,可否不需受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1.8.14營署宅字第0910050458號函
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二年後,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得於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本案既經貴處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同意原承購人移轉該國宅及基地,今該國宅欲再移轉,則仍應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