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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澎湖縣馬公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工程」光榮及雙湖園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是否申請建築執照案

內政部 107.3.16內授營環字第1070804731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7年2月14日府工水字第1070007735號函辦理。

二、本部營建署86 年8 月13 日營署工程字第18092 號函暨95年12 月22 日營署建管字第0950065586 號函已釋示在案,「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係屬環保工程或土木工程,上開工程之設置標準悉明訂於下水道相關法規中,故其中除污水處理廠之管理大樓如係純供管理人員工作及住宿場所,應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其餘應不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本案請貴府依上揭函釋本於權責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