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私立精鍾商專興建校舍,其專用污水下水道設置案
內政部營建署87.3.13營署公字第53233號函
按精鍾商專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六日既經台灣省政府住都局核准建校,斯時並未要求設置專用下水道,以本案新建學校宿舍,並未達下水道法規定設置之標準,該核自屬毋庸設置專用下水道。惟為防治污染,花蓮縣政府基於現主管機關立場,仍得依下水道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指訂該校設置宿舍之專用下水道,故本案是否設置專用下水道,仍宜請花蓮縣政府本諸權責逕行核處。
內政部營建署87.3.13營署公字第53233號函
按精鍾商專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六日既經台灣省政府住都局核准建校,斯時並未要求設置專用下水道,以本案新建學校宿舍,並未達下水道法規定設置之標準,該核自屬毋庸設置專用下水道。惟為防治污染,花蓮縣政府基於現主管機關立場,仍得依下水道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指訂該校設置宿舍之專用下水道,故本案是否設置專用下水道,仍宜請花蓮縣政府本諸權責逕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