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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貴府函詢「96年度租金補貼資格符合之申請人於核撥補貼期間購有住宅,自事實發生至查知停止補貼期間所溢撥之補貼是否應予追繳」案


內政部98.4.6營署宅字第0980020596號函

一、依本部96年4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60801764號令發布實施「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2點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一)擁有住宅。……」。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略以:「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另本署97年10月17日營署宅字第0970060928號函(副本諒達)略以:「……租金補貼戶經查確擁有住宅者,應自該住宅登記過戶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若溢領租金補貼情事,則應按該月日數比例繳還其溢領金額。」

三、綜上所述,本案仍請 貴府具文請該申請人繳還其溢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