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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寓大廈因應疫情未於109年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疑義事宜1案,請查照。

內政部110.3.26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4374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1月27日新北工寓字第1100126067號函辦理。

二、本部109年3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3838號函已明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5條第1項明定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1次,如規約已另有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每年定期召開之時間,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而延期辦理時,得暫不依本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惟俟疫情趨緩後,仍應依條例規定於本年12月31日前至少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次,以符本條例規定。又本部109年4月3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7636號函已就公寓大廈使用視訊方式辦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示在案,合先敘明。

三、有關109年疫情趨緩時間點1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09年6月10日新聞稿所載:「......國內6月7日後已擴大鬆綁生活防疫規範......隨著國內疫情趨緩,目前雖已放寬社區防疫措施,但提醒民眾平時仍應落實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等良好個人衛生習慣;外出活動時,維持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以上的社交距離......」已有明示。

四、綜上,因應疫情趨緩,指揮中心已於109年6月7日起推動落實防疫新生活,各公寓大廈仍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至少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次,以符本條例規定。如未依本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