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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交議台北市內湖垃圾焚化廠煙囪之建造,擬依建築法第98條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轉陳。

內政部函 76.04.16.台內營字第493678號

說明:

一、依據貴處76.04.07.台內字第10755號交議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查內湖垃圾焚化廠之煙囪其構造與一般煙囪無異,係屬建築法所稱雜項工作物,且涉及飛航安全高度限制建築之規定,仍宜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申領建築執照。

三、檢還原卷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