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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興建後之剩餘地,經鄰地所有權人檢證合併使用,其出售應否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限制

內政部75.9.1台內營字第四二九三三五號函
案經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國民住宅社區興建後之剩餘地,不論其為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而保留之土地,或自行保留之土地,其讓售處理均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