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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經地主同意無償提供使用,該土地是否屬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日後是否仍需徵收取得

內政部89.8.1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一號函
查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經地主同意無償提供使用,該土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前經本部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七五四五號函復在案(諒達)。復查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准此,本案地主同意無償提供使用之土地,如經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仍應依上開規定取得;惟如土地權利關係人未要求政府依法取得,且未取得不影響公共設施之開闢及日後之使用,貴府可本於職權衡酌是否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