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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臨接道路盡頭之臨接長度」認定疑義,請查照依說明辦理。

內政部函 87.04.02.台內營字第8771561號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7年2月19日建師全聯(87)字第087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87年3月16日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部分縣(市)政府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按基地臨接道路盡頭,其建築物高度之限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圖19」已有明定。至盡頭道路為非九十度直交之情形時,基地臨接面前道路長度之認定及其建築物高度限制,請依所附圖例「第十九條圖19-(2)」檢討辦理。另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九條圖19」圖例名稱配合修正為「第十九條 圖19-(1)」。」隨文檢附前揭會議紀錄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