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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民租金補貼之相關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8.10.1營署宅字第0980065129號函

一、有關來函說明一詢問:「受災戶於災區毀損之房屋係租住,但領有房屋毀損受災證明,是否符合租金補助規定。」乙節,依據「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第15點規定,莫拉克颱風受災戶(指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且於災害發生時設籍於該住宅)係申請條件一,如係租住者,自不符上開規定。

二、有關來函說明二詢問:「受災戶承租不同戶配偶、直系親屬或旁系兄弟姊妹之房屋,可否申請租金補助。」及說明四詢問「需付租金之公司員工宿舍,能否認定為租屋」乙節,依據行政院劉前院長98年8月22日召開災後重建工作座談會議問題處理對照表,災民居住於親友家者,只要檢具租賃契約,亦可領取租屋補助金。

三、有關來函說明三詢問:「同一受損房屋內不同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於其中一戶申請租金補助時可否同計併入補助人口數,或可按戶籍分戶申請租金補助。」,依據作業規定第15點規定,莫拉克颱風受災戶(指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且於災害發生時設籍於該住宅)係申請條件一,爰此,本案一宅多戶之情形,僅有所有權人該戶方得申請租金補貼,人口數亦僅能以該戶內之人數計算之。

四、有關來函說明五詢問:「受災戶可否以同戶內寄居人代表申請租金補助。」乙節,依據作業規定第15點規定,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申請,爰此,寄居人不得代為申請。

五、有關來函說明六詢問:「受災戶可否以與非受災戶共同租住之房屋,申請租金補助。」乙節,經查作業規定並未限制受災戶與非受災戶共同租住房屋,爰此,只要檢具租賃契約即可申請,惟請 貴府加強查核租賃契約之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