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可否依多目標使用方案公共設施類別擇為停車場作立體多目標使用,又如擬作二種公共設施之立體多目標使用,其面積、比例等應如何計算疑義
內政部84.11.15台內營字第八四○六九一○號函
一、都市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如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二種不同用途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自得分別依首揭方案作多目標使用;否則即應以廣場使用為主,在不影響廣場之機能下兼作停車場使用。
二、依前開方案第十一點有關廣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規定,前者作多目標使用時得以兼作後者使用,而後者作多目標使用時則難以兼作前者使用。準此,都市計畫廣場兼作停車場用地擬作多目標使用,如都市計畫書圖未規定二種不同用途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自應以廣場類別作多目標使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