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開發商於乙種工業區以一般事務所或一般商業設施領得使用執照後,違規供住宅使用其適法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4.05.18.台內營字第094008330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國會辦公室94年4月6日瑾立字第0504001號函辦理。

二、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除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僅得供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含一般事務所)使用。是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依上開細則規定不得為一般住宅使用,未來承購者如將核准以一般事務所或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建築物,提供作為住宅使用,已違反上開條文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理。

三、另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規定略以「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次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二辦理。」揆其上開建築法規定之意旨,係指建築物變更原核定之使用類組,其變更後之使用類組為依法允許設置使用者,如有未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要件、程序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始違反該條之規定。本案於乙種工業區設置之建築物如變更為住宅使用,既已違反前揭細則規定,已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自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並非屬上開建築法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