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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擴大都市計畫有關建築法令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07.14.台內營字第686966號

說明:

一、復65.05.26.刑愛14068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5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之變更,已領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者,得令其停工,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又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依法徵收前,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故依上開有關法條之規定,建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尚未動工,建築基地因擴大都市計劃被規劃為機關保留地並已公告實施時,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建造執照,停止其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