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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兩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得否設置圍牆疑義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08.15.台內營字第8587492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5.07.12(85)北市工建字第106608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基地留設之防火間隔具有延阻火災及便利避難救災之功能;是本案三幢建築物倘以一宗土地申請建築,為維護建築基地之整體性及兼顧避難救災之功能,各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自不得設置圍牆;至本案若以分宗土地分別申請建築者,建築基地所留設之防火間隔得否緊鄰地界線建築圍牆乙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條及同編圖一一○之(4)已有明文及圖示,應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