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於未經申請許可且在廣告物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後設置完成者,其處理之相關法令如何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7.31.台內營字第8673373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04.23.86建四字第616856號函。
二、按「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另招牌廣告牌(塔)、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坊、牌樓、電動燈光等屬「建築法」第99條第1項第6款之雜項工作物,其規模超過一定標準者,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至違反上揭規定者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符合建築法第97條之2規定要件者,得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處理。是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屬建築法第99條第1項第6款之雜項工作物,應申請許可而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於廣告物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後,未經申請許可即擅自設置者,應按前揭辦法第22條規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