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都市更新案採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疑義案

內政部101.4.19台內營字第1010153188號函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及第57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經本部以98年10月2日內授營更字第0980179531號函釋略以: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除情況特殊者外,以「使用執照取得之日」認定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以「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認定之。有關都市更新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採協議合建及權利變換合併實施者,於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尚待權利變換實施部分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整個計畫始全部成就,爰以「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