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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規定之安全梯,其樓梯間得否鋪設防焰壁布或地毯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5.10.台內營字第9083575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90年4月6日(90)消署預字第9003496號函辦理,併復貴局90年2月6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291500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安全梯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及牆面,應以不燃材料裝修,但室內裝修不包括壁紙、壁布、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至安全梯間得否鋪設地毯乙節,依消防法第十一條及「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二點之規定,均未有不得鋪設之限制,惟如設有地毯時,如係為前揭消防法規所指定之場所,自應使用具有防焰性能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