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場係指販賣百貨之商場而言,不得以集中攤位方式經營魚肉、果菜等情之規定,所依據之法令為何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1.14.台內營字第059776號
說明:
一、復貴法院70.11.24.高院劍民決儉字第15660號函。
二、按本部61.11.09.台內地字第494086號代電,係依建築法第5條核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唯上開範圍初經本部以63.08.06.台內營字第584614號函修正後於64.08.20.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重新規定在案。至於有關商場可否以集中攤位方式經營魚肉、果菜等,亦經本部69.08.19.台內營字第36815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略以:「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商場」係指販賣百貨之商場而言,其與一般販賣魚、肉、蔬菜、水果或雜貨之零售市場自不相同……為利於環境衛生之維護,本案准照貴府意見,不准於商場設攤販賣魚、肉、蔬菜、水果或雜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