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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國民住宅之修建行為


內政部68.6.1台內營字第一○九八五號函
本部68.1.25台內營字第八二八六二五號函所稱之「不妨礙妨結構安全之『修建』行為得予照准」,其『修建』一詞除應依建築法第九條第四款之規定外,並不得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之變更隔間或重要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