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之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3.23.台內營字第9082975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處90年2月20日90營陽建字第1285號函。
二、按特設之管理機關經本部依建築法第2條第2項核定為主管建築機關者,其辦理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仍應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辦理。貴處辦理山坡地雜項執照之審查,自應依上開執行要點第2點之適用範圍及第3點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三、復查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之適用範圍,該執行要點第2點已有明文。本案一般管制區申請雜項執照之基地為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且涉及整地者,自應依前揭執行要點之規定辦理。但其申請興建農業住宅或農舍時,如係屬其配合檢討之耕地面積,且仍維持作耕地使用者,得不計入前開執行要點適用範圍之基本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