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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函為農業區土地工程受益費開徵時未申請緩徵,自開徵之日起逾五年仍未變更其使用分區,工程受益費得否註銷釋疑案

內政部89.11.22台內營字第八九一二二六五號函
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工程受益費註銷之規定,係以申請緩徵且自該項工程受益費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為要件;又工程受益費申請緩徵事項依行政院六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台六十六內第二七九四號函示申請緩徵並無期限限制;是以農業區或保護區工程受益費申請緩徵核准後,無論其申請時程,凡符合自該項工程受益費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該項工程受益費均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