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102年6月17日營署宅字第1020037455號函有關:「若申請人非其子女之監護人,即非行使或負擔該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尚不得繼續享有『育有子女購屋』、『育有子女換屋』之利息補貼。」1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政部營建署104.9.22營署宅字第10400621882號函
查內政部103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1030814066號函修正「103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第4點查核內容略以:「育有子女購屋、育有子女換屋核定戶,定期查核毋須再審查具備監護權與否」,爰本署102年6月17日營署宅字第1020037455號函有關「若申請人非其子女之監護人,即非行使或負擔該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尚不得繼續享有『育有子女購屋、育有子女換屋』之利息補貼」予以停止適用。貴府爾後辦理本案定期查核時,如遇「育有子女」核定戶,無須審查申請人、配偶是否與其未成年子女同戶籍或是否具備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