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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興建於市區道路範圍內之牌樓適用市區道路條例或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處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9.30.營署工程字第0930054537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8月16日府建使字第0930103213號函。

二、查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規定,市區道路之附屬工程指(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二)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四)無障礙設施。(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本案系爭之牌樓是否為經主管機關(貴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應請本於權責先行認定,再據以依上開條例第16條、第33條規定辦理。

三、查本案牌樓依其規模,應屬雜項工作物之樹立廣告,有關道路範圍內設置樹立廣告(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之執行疑義乙節,本部業於93年8月4日召會研商在案。

四、本案究依市區道路條例、建築法(或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之適用,建請貴府就個案性質,選擇適當之法令規定,期能快速、有效率達成行政目的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