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宗教教堂可否比照寺院、廟宇,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5.10.15.台內營字第703276號
說明:
一、復貴署65.09.14.光法財字第081號函。
二、人民信仰宗教,以教堂為集會活動之中心,教會對於其信教之教友,實有維護其安全之道義與責任。教堂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不僅對教友提供安全保障,使其在任何時機下,均能專心誠意參加各項宗教活動,且防空避難地下室平時可依法作其他使用,戰時可就地避難,本案仍請依本部65.08.24.台內營字第695939號函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