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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之轉售,可否就其持分轉售予他人;另若其貸款尚未清償,是否亦可轉售乙案

內政部94.6.21台內營字第0940084030號函

一、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本案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共有人得依上開規定出售其持分之產權,惟應將其持分之住宅及基地之產權一併出售。

二、至於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該國民住宅之共有人得否出售其持分之產權乙節,依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國民住宅承購人依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將國民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者,應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但其承購人、承典人、受贈人或交換人依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債務承擔方式辦理。」請逕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