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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台北市議會對本院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六十八內字第一五八三號函有關「已能徵足原定數額」一節請釋案


行政院68.8.11.台六十八內字第八○七二號函

一、本院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六十八內字第一五八三號函轉內政部會商結論,係針對貴府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67)府工一字第四六○三七號函、府財二字第四六○三七號函所稱業經依法公告工程開工日期及受益費開徵日期之六項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案而為,對於其他道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並無適用之餘地。

二、又原函說明二所稱「工程受益費已能徵足原定數額」一節,係指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已依規定送經地方議會審定其工程受益費收支預算,確定徵收之數額,並據以執行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