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陳基隆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就89年10月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規約草案第19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1.10.台90營內字第9082097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89年12月15日(89)基府管字第106509號函辦理。
二、按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規約,僅作形式之審查,無須對於其實質效力為認定,業經本部87年8月10日台(87)內營字第8772482號函在案,本案請依前開規定辦理,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管理組織或利害關係人間如因規約決議事項效力有所爭議,應屬私權爭執,宜由當事人另循民事訴訟途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