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辦理教仁路側溝改建工程,使用私有用地補償問題乙案
內政部93.9.7內授營工程字第0930010400號函
下水道法第十四條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本案系爭緣由為當事人不願以支付償金方式接受補償,尚非下水道法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項。惟既成道路埋設地下設施,涉及補償乙節,請參據大法官第四四O號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