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效期限相關事宜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8.11.營署建管字第0980050440號
第 13 條 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應附加英語標示: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量販店、餐廳。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8.11.營署建管字第0980050440號
第 13 條 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應附加英語標示: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量販店、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