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擬於臺中縣興建大型購物中心,能否將申報開工時須檢附之專用下水道規劃及設計圖說資料延後至放樣勘驗時在送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0.12.28台內營字第09017078號函
按「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證書字號及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為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所明文,查本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六五一八號函(影本如附件)說明五略以「是起造人依法申報開工,係屬備查性質,主管機關並無准駁之依據,自不得以加註之方式限制起造人申報開工,外審單位請釋及審查時間亦不得歸責予起造人。……」,是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所規定之申報開工,尚無本案所陳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之申請核准施工程序,本案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