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嘉義市政府函詢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農業設施,應否核發建築執照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2.07.04.營署建管字第1120040462號函
說明:
一、依據大會112年5月30日農企字第1120222820號函副本及嘉義市政府112年5月18日府都建字第1122605844號函辦理
二、按農業發展條例(簡稱農發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業已明定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另查該條文之增訂說明:「……為避免小面積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農業生產必要設施,於核准容許使用後,另需逐一申請建築執照之困擾,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已明釋其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依前揭條文及增訂說明,其立法意旨已含排除建築法適用之法律效果。
三、有關嘉義市政府函詢民眾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為面積30平方公尺1層樓之農業資材室,向該府申請建築執照應否受理1節,農發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既已將該類建築物排除建築法之適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自不具管轄權,不得依建築法受理其建築執照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