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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6.01.02.營署建管字第0952920721號

說明:

一、復台端95年12月22日函。

二、按「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以下簡稱條例)第3 項後段所明定,又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 項規定:「本條例第25條第3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故區分所有權人互推召集人之方式,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二人(含二人)以上,以「書面」方式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如尚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