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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火門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逾有效期限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7.4國署建管字第1130003179號函

一、復OOO君113年6月6日OOOO字第001號陳情書。

二、查所附經濟部標準檢局113年6月4日經標檢政字第11300033490號函載:「依商品檢驗法規定,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於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運出廠場或輸入,即已符合檢驗規定,縱該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於其運出廠場或輸入後屆滿,仍不影響該建築用防火門商品於運出廠場或輸入時,已完成檢驗程序之事實。……」又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3年9月6日經標三字第09300101870號令建築用防火門檢驗標識範例之說明三載「驗證登錄檢驗標識……應以適當比例大小『標印』於產品本體上。」其標識內容並包含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識別號碼。亦即,建築用防火門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運出廠場或輸入,其防火性能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符合規定,且該建築用防火門本體有相應之驗證登錄檢驗標識可供識別,先予敘明。

三、參照本署(前營建署)109年4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1090023579號函釋:「……要於簽約時雙方合意使用之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尚在有效期限內,其後縱該認可通知書逾有效期限,該認可通知書仍得作為履行契約所需檢附文件之一,以維持契約穩定性,減少履約爭議。」與防火門本體標印之識別號碼相符之驗證登錄證書,如購買時該證書尚在有效期限內,其後縱該證書逾有效期限,仍不影響該建築用防火門合於運出廠場或輸入時之防火性能試驗標準之事實,故該驗證登錄證書仍得作為履行契約所需檢附文件之一,並得作為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申報開工、施工勘驗或竣工查驗所需檢附之防火門防火性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