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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下室是否可編訂門牌號碼乙案,請依本部68.11.26.台內營字第50496號函(註一)及69.01.04.台內營字第54741號函(註二)辦理,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9.04.02.台內營字第003432號

說明:

一、復貴局69.03.13.69高市工務建字第845號函。

二、檢附上開函影印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