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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05年度住宅補貼方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複審合格者,請貴府均予以補貼,至於租金補貼是否全數滿足,請貴府依說明三辦理

內政部105.9.13台內營字第1050812815號函

說明:

一、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第4條及本部105年6月2日台內營字第1050807731號函辦理。

二、有關租金補貼複審合格戶數確定後,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各直轄市、縣(市)複審合格戶數及自籌款比率重新分算本部補貼戶數經費和直轄市、縣(市)補貼戶數經費。

(二)複審合格戶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評定點數排序在前者為本部經費支應,排序在後者為該直轄市、縣(市)經費支應。

(三)排序後如因評定點數相同無法區分列入本部經費補貼或直轄市、縣(市)經費補貼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決定。

三、105年度租金補貼複審合格戶數大於計畫戶數,需由直轄市、縣(市)自籌款支應之戶數,經費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並於105年9月30日前函復本部:

(一)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二)由本部經費先行墊支。本部將於106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自籌戶數扣除本部經費先行墊支之戶數後,再推算本部應補助之戶數及經費,其計算細節俟複審合格及實際補貼戶數確定後另案再議。

四、105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請貴府均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不須評點排序,且不受各地區計畫戶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