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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政院67.11.21台六七內字第一○四四三號函核示事項,關於拓建道路拆遷管線經費分擔比例規定案

內政部72.3.30台內營字第一四七二九○號函
行政院67.11.21台六七內字第一○四四三函核示事項第一項「為顧及地方政府財力,關於開闢或拓寬道路,如有管線及電桿須遷移時,其拆遷費用應由管線機構負擔三分之二,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三分之一。」其所稱管線並無口徑大小之分,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既屬管線單位,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