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有關汽車出入設置緩衝空間之無礙視線空間之適用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11.29.台內營字第0910082620號
說明:
一、復貴局91年10月17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4424100號函。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於91年11月19日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部分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共同研商,獲致結論:「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有關汽車出入應『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之規定,係以具有無礙視線功能之空間為目的。至於建築基地以鄰地部分空地作為其汽車出入之無礙視線空間者,其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該鄰地部分空地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於備註欄敘明,僅供通行使用,不計入基地面積。」
三、檢附上開會議紀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