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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建築期限及竣工查驗期限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8.31.台內營字第328297號

說明:

一、復貴局74.08.13.北市工建字第64166號函。

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74.08.13.中北市工建字第64166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74條所稱變更使用執照者,純為指建築物原為用途之變更,並不涉及建築物之建造,其因建築物用途變更而有同法第9條所定建築物之建造行為者,則為建築物之建造,應依同法第25條、第30條申請建造執照,前者不生建築期限問題,後者之建築期限,應依同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