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堂、基督教堂、回教堂等可否比照寺院、廟宇,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乙案,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5.08.24.台內營字第695939號
說明:
一、依據許遂直律師65.07.09.律字第064號函及花蓮中華基督教浸信會博愛堂65.07.02.函,天主教台北市總主教公署65.07.23.光財字第070號函辦理。
二、本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防空避難設備適用範圍時,曾邀集各有關單位共同研商,認為各種教堂集會活動頻繁,且多在都市地區,為顧及大眾安全,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而寺院、廟宇多興建於山野叢林、名勝風景地區,其本體即在疏散隱蔽地區內,即使有少數建築在都市地區者,除特定時日外,多形同閒置。
三、茲為顧及實際情況,凡教堂興建於山野叢林、風景名勝地區,並經當地工務(建設)單位會同警察(民防)單位勘查,認為其附近地形可供緊急避難疏散,於防空安全上無礙者,得比照寺院廟宇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