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執行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本部營建署研商結論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5.22.台內營字第9083680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90年1月19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188500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邀集部分專家學者、部分縣(市)政府、相關機關及相關公會各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按通達四層以下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其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二座以上應設置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所明定,上開規定第二款所稱「通達四層以下……之樓層」應包括地下層。另避難層以上樓層與避難層以下樓層人員係分別經由直通樓梯至避難層往屋外完成避難,如通達避難層以上樓層與通達避難層以下樓層之直通樓梯間分別設置時,第九十六條規定之直通樓梯構造得分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