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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可否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辦部分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需全部一併處分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9.15營署宅字第0930058285號函
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之承購人依上開規定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除有本署九十三年九月三日營署宅字第0930055835號函略以:「考量分次贈與係民眾合法節稅方式,...」得分次贈與直系親屬之方式外,應就全部持分一併處分。